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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碼版權反對意見書樣板 April 14, 2008

Posted by oiwan in Freedom of Speech, Law, politics, Social mov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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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灣仔
軒尼詩道365號
富德樓9F
獨立媒體(香港)
openknowledgehk@gmail.com

香港中區
遮打道
立法會
工商事務委員會
主席及各位委員
傳真:2121 0420

各位委員:

數碼知識版權立法意見書

本人/本會__________希望就政府的<數碼環境下保護知識版權>的立法建議發表意見。是次立法對於香港的互聯網產業發展和言論表達自由等公民權影響深遠,希望議員們能夠深入討論,作出明智和正確的決定。

反對刑事化「串流」侵權行為

一直以來,香港和國際的版權法均以民事為基礎,數碼版權亦應在這基礎下建立,不應隨意引入針對小市民的刑事化,電子傳送技術乃整個互聯網的核心,以刑事來處理侵權,只會窒礙整個互聯網產業的發展。我/們反對刑事化任何形式的電子傳送犯權行為。

「串流」侵權刑事化的做法更不合理,打擊侵權行為,應以民事方式禁制源頭,而不應把矛頭指向對小市民,大部份網民在建立串流時,根本不了解源頭是否 侵權作品。此外,「串流」技術並不涉及「複製」,違反古惑天皇一案終審法庭所說的「主動複製以供分發」的檢控原則,其刑事化會對很多與「串流」相類似的行 為(如超連結),帶來潛在的「刑責」,造成公眾恐慌。

反對附加賠償的建議

正如很多法律界指出,定額賠償偏離現有香港司法的常規,附加賠償的做法,其實跟定額賠償的基礎相似,兩者的基礎均為不用版權持有人證明自己因為被侵 犯版權所帶來的具體損失, 而透過其他的機制增加被告的賠償額,兩者均有「懲罰」的性質,只是後者(附加賠償)的決定權在法官手中。這種不基礎於「實質傷害」的「懲罰」,會使法庭的 中立性受到質疑,亦會使香港的司法制度政治化。

要求「移除通知」要公開透明,並設有上訴機制

有關網上服務供應商(OSPs)的守則, 政府建議要有版權持有人、OSPs和用戶的參與, 這原則非常重要, 如建議中的移除(內容)通知機制, 一定要保持公開透明, 使用戶知道被移除的內容, 並設立上訴機制, 使錯誤移除的內容能恢復。

此外,本人贊成 Norwich pharmacal保護用戶私隱的原則,亦贊成引進更多公平使用和非商業的豁免。

此致

姓名/簽名/日期

副本致:商務及經濟發展局

(通訊及科技科:ctbeq@cedb.gov.hk Fax: 28276646)
(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enquiry@ogcio.gov.hk Fax: 28024549)

(P.S請把意見書 cc一份致openknowledgehk@gmail.com, 我們會收集起來,稍後再交到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和立法會秘書處要求簽收)

Comments»

1. oiwan - April 15, 2008

阿 ben 點出了新建議裡更多的問題, 包括

1. 格式轉換的豁免不包括 DRM 的產品. 網上連 “香港始終有你” 都引入 DRM, 若豁免不包括 DRM 等於沒有豁免.

2. 有關 cache download 的豁免不包括侵權資訊, cache download 是 programme 自動波, 如何得知那些是否侵權資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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